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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成版权保护新武器

发布时间:2018-05-02 13:51:51    来源: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        浏览量:

法治周末记者 罗聪冉


“在网络领域,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与网络聚合等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智能语言、网络直播、电子竞技等新兴业态发展活跃,为版权工作带来了诸多新问题、新挑战。下一步,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为版权的创新、创造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4月26日,2018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在北京举行,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大会上表示。


当天下午,在“新技术变革与网络版权创新”分会场上,于慈珂再次谈道:“技术和版权一直相伴相生,技术永远是版权的推动力量,无论是印刷技术、摄影技术、电子技术,还是网络技术,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以及现在特别火热的区块链技术等,都会给版权的创作、保护以及运用、管理服务,带来诸多的挑战和机遇。”


 

新思考:


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获得版权保护


 

从AlphaGo到微软小冰再到写稿机器人,人工智能已经向人类的文化领域发起“进攻”。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一方面为文化产业提供了有力催化,另一方面也对传统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腾讯网AI项目总监刘康介绍,腾讯财经开发的自动化写稿机器人dreamwriter,已可以进行财经、体育、房产、游戏等行业的写作,实时生成报道,并且实现个性化分发。


微软(亚洲)互联网工程院微软小冰首席科学家宋睿华也谈道,通过图像识别、深度学习、基于递归神经网络(是两种人工神经网络的总称,一种是时间递归神经网络,另一种是结构递归神经网络)语言模型等科学技术,微软小冰已经可以进行诗歌创作。


那么,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并进而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呢?刘康认为,机器背后的原作者还是人,机器学习成长的环境、素材和它积累的这些逻辑、算法,都需要人类给予指引,在这其中,人类付出了辛勤的劳作。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由于不符合独创性要求、生成主体并不是人,所以还不能构成作品。“首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特性,是指作品能够体现作者的聪明才智,展示作者的个性,是作者的个性为作品打上了一个独特的烙印,如果没有这一点,任何结果我们都不能称之为是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运用算法、规则、模板的结果,无论这些设定多么复杂,人工智能只是执行了这个算法、规则、模板,这样生成的文章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王迁继续谈道,其次,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鼓励作品的创作,而实现鼓励效果的途径,则是通过赋予作者一套专有权的机制,确保他人在利用作品时经过作者许可并向作者支付报酬,从而使作者从创作中获得应有的回报,保持继续创作的动力。而机器,是不会因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而受到鼓励,从而产生创作的动力。


不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表示,当下存在的问题在于,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具有极大的价值,而且这种价值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大,这些价值在法律上归属于谁、它的法律性质如何定性、使用上有何要求、如果未经许可利用了这些价值应该怎样看待……许多现实问题仍待解决。


冯刚认为,人工智能是由人类智能作为前提制造出来的,它被创作出来的目的就是要产生人工智能成果,而这些成果又有很高的市场价值。目前,从传统的著作权法的严格定义来说,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恐怕不能作为作品。但这种价值能否作为类似于著作权的一种准版权保护,或者作为广义版权进行保护,可以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新侵权方式:


片段播放成隐蔽盗版形式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新技术的发展,带动了版权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大量优质内容通过平台得以分发传播,但同时也带来海量的、匿名化非法传播所引发的网络版权保护问题。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盗版侵权形态主要以聚合盗链、网盘分享、盗版小网站和非法资源站为主。比如,一些“三无网站”(无ICP许可、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的盗版小网站,利用网络隐蔽性,运用盗链、网盘、云存储等技术手段,大量发布、传播盗版侵权内容,并通过加入各种广告联盟发布违法广告获取巨额利益,严重扰乱了网络版权生态和网络安全秩序。


大会当天发布的《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显示,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演进,新型侵权形态层出不穷,给网络版权执法带来很大困难。以网盘侵权为例,侵权入口、播放器、内容存储均由不同主体提供,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追责极其困难。


爱奇艺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龚宇在大会上谈到视频网络盗版形式和危害时表示:“现在规模盗版基本被抑制了,网盘分享的情况好转但还是比较普遍,隐蔽的盗版其实是片段播放,这对视频行业的间接伤害极大。”他举例说,100多分钟的电影,每一秒、每一帧都倾注了创作团队太多的心血,而网上通过鬼畜、字幕、表情、语音等方式缩减成七八分钟的短视频,导致受众看完后就不去看电影的完整版。


知乎技术副总裁李大任也谈道,知乎上原创作者的权益会经常受到侵害。例如,很多优秀的内容创作者在知乎上发布的课程,相关音频会在一些电商平台上被低价出售;在一些社交平台上,经常能看到来自于知乎的内容分享,其中很多内容都没有拿到作者的授权;还有一些自媒体账号,长年累月、有组织地去搬运知乎上的内容……


于慈珂表示,国家版权局仍将网络作为版权监管主阵地,加大执法力度,使违法成本得到显著提高;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网络执法打击的精准度;提高侵权法定赔偿的上限,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让侵权者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可以看到的是,在全民创意大时代下,很多“微版权”已经成为了版权中的主流,大量的版权来源高度分散化、多样化。


工信部信息中心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于佳宁介绍,当下用户付费需求高度提升,整个内容产业的付费习惯已经逐渐形成,信息消费不再是句空话,“微版权”需求迅速扩大化。在这种情况下,以制作短视频为例,人们在自制过程中,希望引用一些别人的视频资源,怎么去实现合法引用、实现付费、分成,目前尚不明确,还需要一些新技术来解决。


 

新应用:


区块链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面对版权保护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行政执法部门、各网络平台、专家学者从制度建设、技术创新等角度,探索打击侵权盗版的有效途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在大会上表示,网络版权规则建设刻不容缓。从国际层面来看,网络版权的基础规范仍然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避风港原则”等仍在普遍适用。这一原则产生的时代背景是互联网刚刚进入商业化应用。如今,随着数字化变革速度的加快,互联网的商业价值迅速成长,上述规则的简单适用恐怕难以适应新形势,特别是通知、删除办法的简单适用,可能会在商业上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技术创新上,记者注意到,如今,区块链技术已经应用于我国原创内容交易平台,开始在版权保护领域大显身手。于佳宁介绍,区块链实际上是一系列不可篡改的账本,对于记录版权有三个非常的关键的要素,创作即确权,交易即授权,发现即维权;通过区块链技术,数字作品的作者、内容和时间绑定在一起,所有证据都被固定在链条上,如此一来,违规造假侵权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此外,数据将变成有价值的资产,分享数据能获得利益。


重庆大学网络与大数据战略研究院院长齐爱民也认为,区块链这项技术可以应用在版权登记,也可以应用在版权许可与转让上,有助于解决版权产业确权难、维权难的痛点。


腾讯集团副总裁、腾讯影业首席执行官程武表示,时代在不断进步,技术日新月异,在新文创战略下,保护知识产权,还需要政府、行业、用户多方合作,来推动中国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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