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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活!”“革命小酒”“鬼吹灯”等商标因存在“不良影

发布时间:2020-11-09 14:10:34    来源: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        浏览量:

  11月3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通报的典型案例中,“该活!”“革命小酒”“鬼吹灯”等商标因存在“不良影响”,法院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建议,市场主体在商标申请时应当更加慎重,主动避让一些格调不高、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词语,避免因触碰到“不良影响”条款的雷区而无法获准注册。


  什么是“不良影响”条款?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会上,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介绍,自北京知产法院成立以来,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收案量达33971件,占收案总数39.1%。其中涉“不良影响”条款案件收案量达2128件,占总数6.3%,且收案量逐年上升。另外截至8月底,今年北京知产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维持被诉决定的比例,达到89.4%。


  “商标申请不能随心所欲,盲目追求标志的个性化表达,以牺牲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代价博人眼球,这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宋鱼水说道。


  如何判断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党支部书记、法官张剑表示,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如果存在可能损害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张剑还提到,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商标由表示色情、赌博或者宣扬暴力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要素构成,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能获准注册。


  据了解,福建一家食品公司曾申请在第30类咖啡、糖等商品注册商标“该活!”被拒。该公司在诉讼中主张,诉争商标有感叹号“!”,且标明汉字读序。但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容易使公众将“该活!”与“活该” 这一带有强烈负面情绪的词语相联系,且上述做法不能绝对限制一般公众对该二字的认读方向和顺序。如果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商品上,可能对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法院不予核准注册。


  法定货币符号“”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又该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司法过程中,法院还需要考虑商标是否会产生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宗教、民族上的不良影响。


  什么是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张剑表示,这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或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或带有政治含义,或具有其他可能对我国政治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等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助理张航提到,曾有一家公司申注“革命小酒”商标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被拒,随后该公司就此提诉。法院审理认为,基于我国特定历史背景,在无其他相关语境的情形下,相关公众易将“革命”一词与我国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相关联。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商品上,容易减弱相关公众心中“革命”一词的严肃性和神圣的象征意义,产生不良影响,故法院不予核准注册。


  类似地,“雄垵特曲”“战备粮”等商标,均属于此类不能获准注册的情形。


  经济上的不良影响又指什么?据张剑介绍,如果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近似,或与经济学用语等相关,可能对我国经济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经济上的不良影响。


  此前,曾有公司在第36类担保等服务上注册一款图形商标,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为符号“”。事实上,“”通常作为我国法定货币的标记,也就是人民币的符号,读音为“元”。因此法院认为,将该商标使用在“担保”等服务上,可能对我国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予核准注册。


  “皇太極湖及图”“鬼吹灯”等商标会产生文化上不良影响


  通报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助理石燕提到,如果商标与历史人物或历史典故、文物相关,或者具有封建迷信性质,容易产生文化上的不良影响,法院也不予注册。


  比如,某鱼场曾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注册了“皇太極湖及图”商标,图形部分是手持鱼叉的古代皇帝形象。该渔场在诉讼中主张,“皇太极湖”是一地域名称,与清朝皇帝“皇太极”是两个不同概念,不具有不良影响。但法院认为,综合争议商标的文字和图形,相关公众易将商标的含义与清朝皇帝“皇太极”相联系,而非与“皇太极湖”这一地名联系,因此商标没有被核准注册。


  再以知名IP“鬼吹灯”为例,上海一家创意工作室申请在第16类海报等商品、第41类戏剧制作等服务上注册“鬼吹灯”商标,且主张其投资人为《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作者。此外,该工作室认为“鬼吹灯”标识具有区分于小说名称的显著性,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法院经审理认为,“鬼吹灯”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如果用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容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最终“鬼吹灯”标识无法获注。


  另外,在商标中不规范使用汉字或成语,也有可能造成产生文化上的不良影响。


  比如北京某餐饮公司申注“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还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法院认为,这一商标易使社会公众将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联系在一起,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因此不予核准注册。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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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活!”“革命小酒”“鬼吹灯”等商标因存在“不良影响”,法院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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