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人:浙江闪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闪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3451163号“上拼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拼多”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子桌面排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表演(演出);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电子杂志的出版”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788465号、第18671133号“拼多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41类“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文字显著部分都很接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451163号“上拼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