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案》,示范区建设有6项重点任务。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加强对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形势的研判,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顾。二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和海关保护等环节的行政保护,强化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促进行政和司法办案标准统一。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机制建设,严厉惩戒各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三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确权案件与各类侵权纠纷案件联合审理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优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水平。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四是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深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布局建设力度。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研究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五是推进区域内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综合利用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六是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研发,强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和保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体系。强化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建设。
《方案》对拟申报示范区建设的主体、创建程序作出规定。申报主体应为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示范区的申报、遴选、管理和验收评审等工作。示范区建设期2年,建设期满通过验收评审的认定为示范区,示范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