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思达贸易有限公司恶意商标注册“红婵伊梦”,该文字包含我国奥运冠军全红婵的名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康思达贸易有限公司恶意商标注册“红婵伊梦”,该文字包含我国奥运冠军全红婵的名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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